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节庆会展是指公祭、机关单位成立、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、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(市庆、县庆)、庆典(仪式、典礼)等活动;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;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洽谈会、推介会、展览会、展销会、展示会等活动。
第三条各类节庆会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。未获批准的,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;对经批准举办的,省政府领导出席时,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。
第四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节庆会展活动。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,按照“统一安排,从严控制,精简节约,讲求实效”的原则,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,原则上一项节庆会展活动只安排一位省政府领导出席。
第五条国务院举办或明确要求省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节庆会展活动,按业务归口,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。
第六条国家有关部委、兄弟省区市举办并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节庆会展活动,由对口部门提出参加节庆会展的方案,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根据节会活动的性质、规格和举办时间、地点、规模,提出具体意见,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。
(一)参加兄弟省区市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,按照“对等规格、对口参加”的原则,合理确定规格和规模。(二)国家部委或国际组织在我省举办的节庆会展活动,需我省承办或联合举办的,报经省委、省政府同意后,由省政府分管领导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督促具体承办或联合举办单位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省直各部门、各类企业、各市州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信函等文件,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收文后,送分管处室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视具体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,呈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。
第八条以省委、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固定性节庆会展活动,由具体承办单位拟订实施方案,明确举办时间、地点、规模、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、嘉宾邀请、接待方案、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,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,报请省委审定后组织实施。具体筹备情况随时报省委、省政府。
稿源: 每日甘肃网-甘肃日报